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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昌喜、张庆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喜,张庆云,姜玉华,姜坤,姜晓妍,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632号申请执行人王昌喜、张庆云、姜玉华、姜坤、姜晓妍。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昌喜、张庆云、姜玉华、姜坤、姜晓妍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执行人王昌喜、张庆云、姜玉华、姜坤、姜晓妍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昌喜、张庆云、姜玉华、姜坤、姜晓妍向我院递交撤回申请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405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迪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