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3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张祖起、刘吉源、范桂发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起,刘吉源,范桂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03刑初10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祖起,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马山街道飞马社区**号楼*单元***室。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5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5年12月19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抓获,同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吉源,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八宝村*组**号。1990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199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6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桂发,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县西五家子乡西五家子村第*组****号。1991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4年10月8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朝龙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祖起、刘吉源、范桂发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振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祖起、刘吉源、范桂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张祖起、刘吉源到朝阳市龙城区马山街朝阳发电厂盗窃电缆10根并拖下山,后被该厂保安发现,二人将电缆遗弃后逃跑。经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200元。2、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张祖起、刘吉源、范桂发到朝阳市龙城区马山街朝阳发电厂盗窃电缆8根,后由张祖起销赃每人分得赃款200元。经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1150元。3、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张祖起、刘吉源、范桂发再次到朝阳市龙城区马山街朝阳发电厂盗窃电缆36根并运至墙外,后被该厂保安发现,三人将电缆遗弃后逃跑。经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0600元。综上,被告人张祖起、刘吉源参与盗窃三次,盗窃金额价值人民币32950元;被告人范桂发参与盗窃两次,盗窃金额价值人民币31750元。被告人张祖起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事实作价过高。被告人刘吉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事实作价过高。被告人范桂发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时间有误,应该是2016年5月28日,且该笔作价过高。对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张祖起、刘吉源来到朝阳市龙城区马山街朝阳发电厂北岗围墙处,由张祖起翻墙入院用随身携带的钳子掐断电缆,刘吉源往墙外拽电缆,盗窃电缆10根并拖下山,后被该厂保安发现,二人将电缆遗弃后逃跑。经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200元。2、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张祖起、刘吉源、范桂发来到朝阳市龙城区马山街朝阳发电厂燃料分场办公楼后围墙处,由张祖起翻墙入院用随身携带的钳子掐断电缆,范桂发、刘吉源往墙外拽电缆,共盗窃电缆8根,后由张祖起销赃每人分得赃款200元。经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1150元。3、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张祖起、刘吉源、范桂发再次来到朝阳市龙城区马山街朝阳发电厂小车班后围墙处,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电缆36根并运至墙外,后被该厂保安发现,三人将电缆遗弃后逃跑,后张祖起被抓获。经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0600元。综上,被告人张祖起、刘吉源参与盗窃三次,盗窃金额价值人民币32950元;被告人范桂发参与盗窃两次,盗窃金额价值人民币31750元。认定上述事实举证、质证的证据如下:1、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其系朝阳马山电厂保卫科工人,2016年5月25日晚,马山电厂燃料分厂通信电缆被人掐断偷走8根,价值12万左右。怀疑为“小启子”(张祖起)所为。2、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其系马山电厂的保安,2016年5月16日张祖起和另一人被保安发现跑了。5月30日晚上,电缆有被盗割,当天小偷被公安抓获。3、被告人张祖起供述证实了伙同另外两名被告人三次盗窃电厂电缆的事实。4、被告人刘吉源供述证实了伙同另外张祖起三次盗窃电厂电缆的事实。5、被告人范桂发供述证实了其多次盗窃电厂电缆的事实。6、朝阳发电厂电缆丢失说明三份证明了电厂丢失电缆的时间及型号。此外还有,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祖起、刘吉源、范桂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曾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为第二笔犯罪事实作价过高的辩解,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被告人范桂发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第二笔犯罪事实时间有误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共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祖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吉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范桂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三被告人所盗物品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明镝人民陪审员 苏 欣人民陪审员 乔雅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