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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6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袁位松与金鹏飞、江苏万祥锌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位松,金鹏飞,江苏万祥锌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6542号之一原告:袁位松,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金鹏飞,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江苏万祥锌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53495334B),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规划路。法定代表人:金玉兰。原告袁位松诉被告金鹏飞、江苏万祥锌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袁位松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位松以双方庭外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位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保全费4583元,合计10833元,由原告袁位松负担。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