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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2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张伍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伍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909号罪犯张伍玉,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10年1月27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伍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2013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3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6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15日止)。2016年10月18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伍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伍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伍玉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行(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浩审判员  林玲审判员  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