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5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艾淑琴诉丛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淑琴,丛树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5民初658号原告:艾淑琴,女。被告:丛树义,男。原告艾淑琴与被告丛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淑琴、被告丛树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欠款利息(月息1.5分)5400元(2014年10月4日至2016年10月4日共计24个月利息),之后利息算至欠款付清之日;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0月4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2015年10月4日还款,约定利息1.5分,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到期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对原告诉请无异议,但表示暂时无偿还能力。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诉请有借据为凭,被告对欠款事实和数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丛树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艾淑琴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5400元。并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5日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