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3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书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郭书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133民初1340号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永通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096751-1。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志欣,该公司员工。被告郭书乐,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人郭书红,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赵县,(系被告郭书乐亲弟弟)。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书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郭书乐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99.84元(2016年10月以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执行)案件受理费8945元,减半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杨旭宁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建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