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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建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534号罪犯李建峰,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南社乡解放村石*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以(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建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6000元已缴纳1000元,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一份)。刑期执行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7日以(2015)延中刑减字第0067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建峰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建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峰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