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炽南与张献文、丘家本、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连麻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6民辖终326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丘家本,黄炽南,张献文,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莲麻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丘家本,住广东省揭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炽南,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华,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献文,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莲麻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上诉人丘家本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84民初3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丘家本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丘家本住所地在广东省揭西县,本案应由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张献文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碧溪直巷6幢201房,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