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异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桂香与被告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恒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桂香,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异115号异议人:运城市恒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巍,男,该公司副总。原告:赵桂香,女。被告: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香与被告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香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16)晋0802民初23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运城市北外环路北侧证号为运政国用(2015)第00122号国用土地使用权。异议人运城市恒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6年10月25日,异议人运城市恒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运城市恒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运城市恒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张军& # xB;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畅 清 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泽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