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沈忠华与姚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忠华,姚林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476号原告:沈忠华。委托代理人:许春松、陈琪英,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林福。委托代理人:胡闻龙,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忠华与被告姚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2016)浙0521民初3472号一案中已就涉及本案有关事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沈忠华负担。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德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