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思奇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思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刑终27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思奇,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香河县。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香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被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26日被香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思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冀1024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于思奇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于思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思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思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思奇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思奇撤回上诉。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4刑初1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冯学军代理审判员  刘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