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冬华申请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冬华,张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36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冬华,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春(系张冬华之姐),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艳玲,女,1964年4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忠,男。再审申请人张冬华因与被申请人张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5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冬华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确为民间借贷纠纷,有借条为证,张冬华仅与张艳玲有民事法律关系,与周明光无任何关系,原审因周明光涉嫌经济犯罪驳回张冬华起诉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张艳玲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明光利用其弟职位以弄工程为由,违法集资众多群众资金,最终资金去向不明。故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表明本案借款与案外人周明光涉嫌经济犯罪一案有牵连,周明光已被公安机关羁押。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张冬华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冬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莎莎书记员 赵思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