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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史开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开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692号罪犯史开华,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1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开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史开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四月四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5年5月2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对罪犯史开华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云某2、张某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魏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史开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开华现刑罚执行已达十一年零五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6次,2015年7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3月4日止。罪犯史开华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史开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开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22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