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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临沂市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某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临沂市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2016)鲁139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及(2016)鲁139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宗泉审判员  王晓山审判员  鲁晨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弈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