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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柏木与乐清市花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木,乐清市花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201号原告:王柏木,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代理人:林洁,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清市花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乐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6178386J。法定代表人:吴小曼。委托代理人:黄宝余,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木诉被告乐清市花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柏木负担。审 判 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包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