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庆蕊与赵利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蕊,赵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庆蕊,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赵利刚,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李庆蕊与赵利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赵利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晓波审 判 员 寇 哲代理审判员 檀宾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