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丽茹王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茹,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吴丽茹,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本市桃山区。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本市勃利县。本院作出的(2016)黑0903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丽茹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委托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3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华执行员 顾立英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