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昕奇纸品有限公司、黄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昕奇纸品有限公司,黄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4017号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法定代表人:陈荣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剑邦,该公司职员。被告:东莞市昕奇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厦边村银沙路。法定代表人:周俊卿。被告:黄姬,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昕奇纸品有限公司、黄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80元,由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紫晖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人民陪审员 陈伟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羡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