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常旭与张西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常旭,张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孙常旭,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被执行人张西贵,男,1965年8月7日出生,现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常旭与被执行人张西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2015)铁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81执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厉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