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云忠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忠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刑初3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云忠杰,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贵州省罗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6〕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忠杰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陈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云忠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15日7时50分许,被告人云忠杰窜至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晓峰网咖内,趁被害人傅某熟睡之际,窃得傅某放在其电脑桌上的金色OPPOR9手机一部。销赃得款人民币750元。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313元。2、2016年8月12日7时许,被告人云忠杰窜至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金花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窃得刘某放在其电脑桌上的银色OPPOR9手机一部。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313元。案发后从扣押被告人云忠杰款项中分别退还给被害人傅某、刘某各213.5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云忠杰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被害人傅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云忠杰的供述和辩解;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光盘二张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云忠杰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云忠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云忠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云忠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云忠杰分别退赔给被害人傅新苗、刘爱坤各209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炳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