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18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芜湖元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仪征市皓川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皓川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805-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元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敏,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仪征市皓川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青山镇。法定代表人:褚恩贵,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元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仪征市皓川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皖0221民初1805-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仪征市皓川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元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元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仪征市皓川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芜湖元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正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