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6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276昆山申瑞化工有限公司与苏州科翀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上海科翀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科翀特种涂料有限公司,昆山申瑞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翀特种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科翀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肖市路。法定代表人:王紫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申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昆北路1003号。法定代表人:孙琴,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科翀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硕路100弄50号2幢第1层。法定代表人:周惟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苏州科翀特种涂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申瑞化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科翀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科翀特种涂料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科翀特种涂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蕾审 判 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俊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