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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与杨东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杨东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民初3096号原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建设路北段邮电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068941499G。负责人:吕慕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忠诚,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东风,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47570R。负责人:刘国常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与被告杨东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忠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东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评估费等共计192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1日9时,杨东风驾驶豫N×××××号重型专业作业车沿S32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夏邑县曹集乡肖河村老桥南侧,将原告公司通信设施刮断,致有线电视光缆线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夏邑县交警队出具认定书,认定杨东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的责任。豫N×××××号重型专业作业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但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诉至贵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辩称,本案侵权属实,在我公司承保的事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审验合格有效的基础上,且无免责情形时,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进行承担,超过交强险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进行承担。我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不承担本案是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间接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豫N×××××号重型专业作业车行驶证,经本院核实,在审验有效期,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的商丘至诚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商丘至诚车物损估字第(2016)346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认为是单方委托,结论评估过高。但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没有申请重新评估,视为对该评估结果的放弃,本院依法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6月11日9时,杨东风驾驶豫N×××××号重型专业作业车沿S32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夏邑县曹集乡肖河村老桥南侧,将原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的通信设施刮断,致有线电视光缆线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夏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东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不负事故的责任。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有线电视光缆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夏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商丘至诚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损失18290元,支付评估费1000元。杨东风驾驶的豫N×××××号重型专业作业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限额为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被告杨东风驾驶机动车将原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的通信设施刮断,对该起交通事故当事人所负责任,已经夏邑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的通信设施刮断,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事故责任人被告杨东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杨东风驾驶肇事车辆豫N×××××号重型专业作业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的合同有效期限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按照杨东风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的财产损失为1829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2000元。超出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的损失1629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杨东风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财产损失18290元;二、被告杨东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鉴定费1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被告杨东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登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