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应琼申请执行陈金普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63年12月3日,苗族,住都匀市。被执行人陈某某,女,生于1964年12月28日,汉族,住都匀市。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除了已被另案查封的房产和正在提取用于其他执行案件的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其他案件执行完毕后,提取被执行人工资偿还借款,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军审判员 秦晓峰审判员 赖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金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