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叶丹云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丹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78号罪犯叶丹云,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叶丹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丹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叶丹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叶丹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丹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叶丹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丹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