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孝兵、牟习琴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孝兵,牟习琴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793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孝兵,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牟习琴,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江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孝兵、牟习琴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孝兵、牟习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底,被告人胡孝兵、牟习琴在自己租住的温岭市楼旗村足野鞋厂旁的出租房内,开设“六合彩”销售点,聚集范某、温某、邹某等人赌博。至同年6月23日被查获时,被告人胡孝兵、牟习琴已向他人售出“六合彩”四十五期许,累计接受投注额人民币67500元,共计获利人民币6750元。2016年6月23日20时3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温峤镇楼旗村足野鞋厂旁边的一出租房里抓获被告人胡孝兵、牟习琴。被告人胡孝兵、牟习琴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孝兵、牟习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范某、温某、邹某、陈某、林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通信客户详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孝兵、牟习琴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集他人赌博,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孝兵、牟习琴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牟习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孝兵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一、被告人牟习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二、被告人胡孝兵、牟习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675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佳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