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6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范正权、邓小芳与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正权,邓小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北辰渠江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平,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梅,重庆市潼南区梓潼法律服务所,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正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小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琴。上诉人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正权、邓小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2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裘晓音审 判 员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