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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文晖与郭家富、云南亚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家富,王文晖,云南亚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亚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家富,男,194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晖,男,1969年5月10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审被告:云南亚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回归创业园1幢2楼227-10号。法定代表人:段亚梅。原审被告:段亚梅,女,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上诉人郭家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郭家富上诉称,借款担保合同的管辖约定条款有效,该合同载明甲方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王文晖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当事人因合同履行所发生纠纷,故当事人有权就地域管辖进行约定;当事人合同载明“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另,该合同载明被上诉人(即甲方)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洪锦路荷塘月色16幢1单元801室”,故当事人所约定管辖法院应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万绍敏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