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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宝平与赵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平,赵东亮,张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平被执行人赵东亮被执行人张艳霞申请执行人刘宝平与被执行人赵东亮、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宝平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共计50万元人民币,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宝平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