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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王胜钢、苏州胜逸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胜钢,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胜逸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燕萍,王秋根,徐奉仙,王秋全,顾杏珍,王华明,徐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胜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292号。主要负责人:张广勤,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苏州胜逸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东庄路89号4幢。法定代表人:王胜钢。原审被告:张燕萍。原审被告:王秋根。原审被告:徐奉仙。原审被告:王秋全。原审被告:顾杏珍。原审被告:王华明。原审被告:徐菊。上诉人王胜钢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及原审被告苏州胜逸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燕萍、王秋根、徐奉仙、王秋全、顾杏珍、王华明、徐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胜钢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胜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丁 兵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媚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