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成明与吴荣碧,吴国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明,吴荣碧,吴国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376号原告:吴成明,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勋,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荣碧,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吴国英,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成明与被告吴荣碧、吴国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吴成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成明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明撤回对被告吴荣碧、吴国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吴成明负担。审判员 赖江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晚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