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泰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泰安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78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泰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群芝。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民。案外人周益群,男。案外人王仁。本院在执行湖南省泰安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在全国法院司法平台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湖南省怀化会同支行帐号为1914011619200058659上的存款1045550.50元。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我院冻结的是其公司民工工资帐户,影响了民工工资发放为由,请求我院对上述帐号为1914011619200058659上的存款1045550.50元予以解封。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及儿子王仁以其二人二处房产作为执行担保物提供担保;案外人周益群也为本案解冻提供执行担保,承诺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确定所欠货款金额后,如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不能及时兑现全部货款,其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湖南省怀化会同支行帐号为1914011619200058659上的存款1045550.50元存款的网络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