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6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廖燕俊与郝加磊、严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燕俊,郝加磊,严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3民初6977号原告:廖燕俊,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郝加磊,男,1990年4月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严有庆,男,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廖燕俊与被告郝加磊、严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燕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加磊、严有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燕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通讯费、误工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郝加磊,被告郝加磊于2016年2月24日称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急用,由被告严有庆担保。后两被告拒绝还款。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郝加磊出具的20000元借条,被告严有庆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被告郝加磊、严有庆均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因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原告举证及当庭陈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可以证明被告郝加磊向原告廖燕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严有庆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依担保法的规定,其应对本案2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郝加磊追偿。因借条未载明利息,故对原告主张利息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廖燕俊借款20000元。二、被告严有庆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郝加磊追偿。三、驳回原告廖燕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郝加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鹏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