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林毅超与林福集、肖水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毅超,林福集,肖水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608号原告:林毅超,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福集,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肖水满,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毅超与被告林福集、肖水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毅超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林毅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毅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毅超负担。审判员 杨岩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