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姜立群、李莉与王东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立群,李莉,王东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立群,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鹤,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莉。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鹤,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东风。再审申请人姜立群、李莉因与被申请人王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立群、李莉申请再审称,1.提交公安机关《案(事)件接报回执单》2份作为新的证据,可以证明系受到胁迫才出具的借条。2.虽然被申请人提交了借条和承诺书,但是被申请人未实际支付借款,所以借条是不具备生效要件的,该部分事实认定错误。3.借条和承诺书是胁迫下签订,故借款关系未成立,申请人也就没有支付利息义务。二审判决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王东风提交意见认为,姜立群、李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记载的报警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2015年4月12日。而系争借据和借条出具时间为2012年11月和2013年10月。两次报警与借条、借据出具时间相隔1年以上,显然无法证明出具借条、借据系胁迫下所为。申请人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2.就借款金额的认定,被申请人提交了借条、借据、陈诺函作为证据,申请人于一审时亦承认“3-4年前大概借过原告6万元”。二审判决依据上述证据将借款金额认定为人民币16万元(以下币种均同),显然不属于认定基础事实缺乏证据。申请人该部分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而且,申请人就借款事实前后多次表述不一,一审期间承认借过6万元,再审期间仅承认借过2万元;申请人对自己为何在仅借款2万元的情况下,多次出具巨额借条且实际归还了5万元的原因均表述为受到胁迫。但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行为的当时存在胁迫。对其上述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表述,在无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3.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胁迫属于法定撤销事由。但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前,合同仍依法有效。申请人虽一再主张胁迫,但并未请求法院撤销借款合同,故二审法院依据借款合同判决其归还本息,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立群、李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庶审 判 员 黄 海代理审判员 许晓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