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16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恩海与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朱润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恩海,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朱润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033号原告:周恩海,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丰溪街道进士街4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工业区城北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陈佩佩,系执行董事。被告:朱润智,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寺前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恩海诉被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朱润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恩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恩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周恩海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