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涛与贾永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贾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86年3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河西镇人,农民。被执行人贾永强,男,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泽州县城鑫源琉璃厂投资人。李涛与贾永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贾永强支付原告李涛工资款5664元,于2014年8月开始,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李涛500元,直至归还完毕止。调解书生效后,李涛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永强支付2014年8月30日前到期的工资款5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涛通过本院司法救助,已领取司法救助��5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525执恢102号案执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贾永强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执行员 岳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