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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展翔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与被上诉人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展翔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1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展翔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84甲。法定代表人:郑宇,该学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魁星楼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沈阳市展翔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宏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虹、代理审判员史舒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展翔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市展翔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展翔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689元,减半收取25,844.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展翔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宏斌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史舒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潇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