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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5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蒲培云与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培云,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5717号原告:蒲培云,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崔静涛。原告蒲培云与被告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蒲培云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培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培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63元,由原告蒲培云负担。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