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徐忠芝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涛,徐忠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2570号申请执行人朱广涛,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忠芝,女,1954年3月11日出生。朱广涛与徐忠芝附带民事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朱广涛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徐忠芝退赔朱广涛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徐忠芝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忠芝具备履行能力后,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晓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