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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庆余与鄂尔多斯永泰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余,鄂尔多斯永泰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001号申请人刘庆余,男,汉族,个体,1971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永泰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2725000000020,住所鄂托克旗蒙西镇经典小区。法定代表人徐剑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治祥,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刘庆余申请执行鄂尔多斯永泰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琪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