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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1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陈福田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福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305-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78号。法定代表人吴东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福田,男,1968年9月1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陈福田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3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