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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9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武与佛山市南海区秋伟机械设备供销部、叶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佛山市南海区秋伟机械设备供销部,叶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9483号原告:刘武,男,1972年9月7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秋伟机械设备供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东信北路(原平八路)东方机械市场机械堆地9号之一。主要负责人:叶昌秋。被告:叶伟伟,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武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秋伟机械设备供销部、叶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武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10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武负担。审判员  陈伟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体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