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宋东华与彭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东华,彭科,杨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宋东华,男,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彭科,男,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杨肖,男,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宋东华与被执行人彭科、杨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东华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彭科所有的鲁A-CQ8**马自达汽车(只查封了车辆档案,但实际并未控制车辆)、鲁A-HW5**奥迪汽车(只查封了车辆档案,但实际并未控制车辆)两辆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4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