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磁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肖秀珍、王朋朋等与邯郸市华鋆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姬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秀珍,王朋朋,王东东,王娜,邯郸市华鋆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姬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磁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肖秀珍,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磁县。原告:王朋朋,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磁县。原告:王东东,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磁县。原告:王娜,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磁县。被告:邯郸市华鋆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磁县磁州镇槐树屯村西。法定代表人:杨振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姬平,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肖秀珍、王朋朋、王东东、王娜与被告邯郸市华鋆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姬平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肖秀珍、王朋朋、王东东、王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秀珍、王朋朋、王东东、王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肖秀珍、王朋朋、王东东、王娜负担。审判长  孟海江审判员  王永贵审判员  胡红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