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磁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肖秀珍、王朋朋等与邯郸市华鋆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姬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秀珍,王朋朋,王东东,王娜,邯郸市华鋆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姬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磁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肖秀珍,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磁县。原告:王朋朋,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磁县。原告:王东东,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磁县。原告:王娜,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磁县。被告:邯郸市华鋆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磁县磁州镇槐树屯村西。法定代表人:杨振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姬平,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肖秀珍、王朋朋、王东东、王娜与被告邯郸市华鋆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姬平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肖秀珍、王朋朋、王东东、王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秀珍、王朋朋、王东东、王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肖秀珍、王朋朋、王东东、王娜负担。审判长 孟海江审判员 王永贵审判员 胡红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