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5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世明等29人与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锐,陈禹,王权,张方翠,未心琼,杨清圳,李仕玉,张宁美,冯专一,陈火排,罗琴,黄生元,胡祥旺,王春华,葛鸿生,刘雪安,矍进军,叶银,周未,毋庆才,杨华强,康跃龙,何显举,曹建群,姜明灿,王小华,王小蓉,王世明,李迎春,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542-1号申请执行人罗锐、陈禹、王权、张方翠、未心琼、杨清圳、李仕玉、张宁美、冯专一、陈火排、罗琴、黄生元、胡祥旺、王春华、葛鸿生、刘雪安、矍进军、叶银、周未、毋庆才、杨华强、康跃龙、何显举、曹建群、姜明灿、王小华、王小蓉、王世明、李迎春。委托代理人王世明,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苏内村中泰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59786936-5。法定代表人冯育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南劳裁案字第53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锐、王世明等29人工资款人民币84018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802元,但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并于2015年12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万多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院(2015)南执字第3471号案件查封,现正在处理过程中,因处理时间较长,待处理完毕再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建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