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民申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与杨纪元保险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杨纪元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20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号。主要负责人:李泉,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笛,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纪元,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再审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纪元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李 承审判员 宗澄宇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