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马占林与葛淑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林,葛淑梅,刘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3092号原告:马占林,住德惠市。被告:葛淑梅,住德惠市。被告:刘颖,住德惠市。原告马占林与被告葛淑梅、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占林及被告葛淑梅、刘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占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马占林要求葛淑梅、刘颖给付欠款人民币15,000.00元,支付银行四倍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日葛淑梅向马占林借款25,000.00元,刘颖担保,约定2016年7月30日前还清此款,葛淑梅于2016年6月12日给付10,000.00元,其余15,000.00元至今未付。葛淑梅辩称,我对原告诉讼请求有异议,我和刘颖在马占林处一共借20,000.00元,我用10,000.00元,刘颖用10,000.00元,刘颖做担保人,我已偿还原告10,000.00元,刘颖尚欠马占林的10,000.00元未还,我不欠原告另外5,000.00元。刘颖辩称,2016年5月1日我和葛淑梅两次向马占林借款共计20,000.00元,我用了10,000.00元,葛淑梅用了10,0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日葛淑梅、刘颖向马占林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并有借据为凭。葛淑梅、刘颖承认为共同借款。葛淑梅于2016年6月12日已还款10,000.00元,尚欠15,000.00元未付,约定2016年7月30日还清此款,双方约定如违约按银行的四倍计付利息。本院认为,葛淑梅、刘颖向马占林借款25,000.00元,并出了欠据,葛淑梅已偿还马占林10,000.00元,尚欠15,000.00元,葛淑梅、刘颖称只欠马占林10,000.00元,但葛淑梅、刘颖庭审时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葛淑梅、刘颖向马占林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葛淑梅、刘颖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偿还借款。双方约定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违约金过高,应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葛淑梅、刘颖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马占林15,000.00元及利息,并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葛淑梅、刘颖负担87.50元;邮寄送达费168.00元由葛淑梅、刘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