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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中山街。被执行人张某2,男,汉族,住旬邑县郑家镇,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2016)陕0429执恢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5)旬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35000元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协议,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25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