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1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新桥与马运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桥,马运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新桥,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马运川,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本院在执行赵新桥申请执行马运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及车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中止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